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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放式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8-04-24 12:01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农办财〔2018〕2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放式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放式项目申报的通知》(农办财〔2017〕69号)于2017年11月13日印发。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以及部门预算项目申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试行开放式申报后有关项目的管理机制与此前管理机制的衔接需要,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部分重点问题的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不属于我部职能的,不再申报相关项目,已安排预算的要按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划转;属于我部新增职能的,根据我部及相关司局(单位)新的“三定”方案,结合有关项目预算的调整划转情况,可申报新设项目。将“农业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将“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项目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项目。将“农业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调整为“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财务平台”)。

(二)关于逐级申报审核。财务平台已经开发完成部属预算单位逐级申报审核功能。部属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可使用本单位项目申报账户,通过财务平台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预算单位审核。部属二级预算单位在财务平台中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财务司,审核未通过的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下级预算单位。机关司局和部属二级预算单位自身申报的项目,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放式项目申报的通知》(农办财〔2017〕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项目申报时间。开放式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至5月,9至12月。6至8月为“一上”预算建议的编报时间,暂停受理项目申报。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要求,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预算,即:每年5月底前申报并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可以申请下一年度预算;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申报并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需延后一年再申请以后年度预算。修购运转类项目及项目评审中可能涉及现场勘察的其他特殊项目,申报时间应适当提前,具体时间节点按本通知有关要求控制。

(四)关于项目申报范围部门预算项目申报范围,原则上与纳入“一上”预算建议编制的项目范围相一致,包括自有履职类项目、修购运转类项目、行业发展类项目等。转移支付上划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除“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中国农科院科技创新工程”等特定项目外的科学技术类项目,不需纳入“一上”预算建议编制,不需申报。根据《农业部财务司关于开展部门预算项目申报及绩效目标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农财预函〔2017〕18号),2017年已评审入库的递延项目,其新一轮实施周期为2020年至2022年,在实施周期内如无重大调整不需重新申报。涉及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开展清理评估、落实审计意见、预算执行挂钩等情况的项目,财务司将相应调整;2017年已评审入库的新设项目,根据评审意见设定实施周期,到期后按递延项目重新申报。例如,某2017年申报的新设项目经评审确定的实施周期为2018—2020年,如需继续实施应申报2021及以后年度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财务司将按递延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五)关于部门预算项目库的构成。我部部门预算项目库,由“备选库”“储备库”“实施库”构成,全部细化到“活动”层级。“备选库”由通过项目评审,但尚未进入“储备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构成,是“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之前的阶段性项目集合。“备选库”与我部“一上”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待“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予以清空,库内项目根据预算安排情况转入“储备库”或“实施库”。“储备库”由通过项目评审,但尚未安排预算、可滚动继续储备并在以后年度择机安排的项目构成。“备选库”项目转入“储备库”后,最多在库保留3年,3年内仍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退出“储备库”,确有必要的可按新设项目重新申报。财务司可根据需要适时对“储备库”进行清理,项目申报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变化申请将相关项目退出“储备库”。“实施库”由通过项目评审,且已安排预算的项目构成。“备选库”项目按要求调整并转入“实施库”后,应与我部“二上”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实施库”中的项目内容是开展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关于项目申报评审流程。部门预算项目申报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复核审议、评审意见反馈、预算控制数下达后调整、全周期滚动管理等。一是项目申报。各单位(即农办财〔2017〕69号文件明确作为项目申报主体的部机关各司局及部属各级预算单位,下同)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按“活动”层级通过财务平台申报项目。二是项目评审和复核审议。财务司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制订项目评审计划并组织评审,将评审意见提请司务会审议。三是评审意见反馈。财务司将经司务会审定的项目评审意见,通过财务平台反馈各相关单位。通过评审并反馈各单位的项目,列入“备选库”,并与“一上”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四是预算控制数下达后调整。在“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各单位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调整。已安排预算的项目,按照实际安排预算和有关要求,对项目金额、内容、绩效目标等进行调整后申请转入“实施库”,并与“二上”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申报年限等调整后,申请转入“储备库”。财务司对各单位申请转入“实施库”或“储备库”的项目调整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相关单位,审核通过的正式转入“实施库”或“储备库”。五是全周期滚动管理。按照推进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实施库”中项目的管理。财务司结合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务检查、项目优化整合及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等,在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支出规模的前提下,适时对“实施库”中的相关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或调整,并与报送财政部的项目库相关信息衔接一致。

(七)关于申报补充材料。除财务平台“项目库管理”模块中统一设定的立项依据、实施方案、支出计划、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等格式化项目申报文本外,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其他材料的项目,应通过财务平台的“申报补充材料”功能,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应材料。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没有对补充申报材料做出明确规定的,各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资金需求测算明细等,为项目评审提供充分翔实的依据。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评审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辅助材料,原则上也应通过财务平台上传。按照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要求,未通过财务平台上传的补充材料或口头说明,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依据。每个附件大小不超过50兆,如附件确实较大,可拆分为多个附件分别上传。

(八)关于正式申报文件。各单位申报项目时,需以正式文件报送项目申报申请,对项目名称、立项依据、申请经费年度、申请经费规模、项目主要内容等做出简要说明,并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除另有特殊要求或确因技术原因无法上传外,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应通过财务平台报送,并在正式申报文件中特别注明“项目文本、……等其他申报材料,不再随文另附纸质版本,均以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材料为准。

二、信息平台运维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内容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财政部关于信息化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 GB/T 29264-2012)的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主要用于基础环境运维、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安全运维、运维管理等,不得用于信息系统建设或构建。对于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申报和安排后续运维经费。对于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应通过申请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二)关于清单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部署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191号)要求,我部办公厅正在牵头制订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自查底数清单,对于清单之外的系统停止运维经费支持。除“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外,不允许其他项目支出用于政务信息系统运维支出,科研项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将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督察,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对系统整合共享不到位、违规使用运维经费的部门约谈通报。所有已纳入2019年和2020年“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支出规划,以及需要申请2021年项目资金的单位,要填报《信息平台运维经费情况表》(附件1),详细列出与政务信息系统自查底数清单相对应的系统名称、金额、项目内容、测算依据等。《信息平台运维经费情况表》中2019年和2020年金额应与相应年度的支出规划数一致。

(三)关于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当具备或依托相关单位具备支撑相应重大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相对独立完整的设施环境、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项目申报主体、预算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要保持一致,项目资金预算纳入相应项目申报主体的支出规划后,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的情况外,不得向其他部属预算单位再分解、再细化、再转拨。项目按规定程序评审立项后,相应预算资金将由项目申报主体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此前已评审入库并纳入2019年和2020年项目支出规划的项目,如无重大调整,原则上不需重新申报。因整合共享要求或实际需求变化,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已入库项目,在不超过原项目审定资金规模前提下,可按新设项目重新申报,也可申请取消安排。涉及重大调整的项目和申请取消安排的项目应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单独予以说明。2021年项目除填报财务平台中的立项依据、实施方案、支出计划、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等,还要按照信息平台运维项目申报材料模板(附件2)编制补充申报材料,并通过财务平台的“申报补充材料”功能以上传附件的形式报送。鉴于“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较往年差异较大,评审周期较长,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三、修缮购置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2号)第二条规定,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的申报主体限定为部属预算单位(含部派出机构,不含科学事业单位以及黑龙江、广东两垦区)。部机关司局不属于项目申报主体,其通用办公设备更新购置等需求,按照《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农办财〔2017〕75号)和《农业部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管理部内工作规程》(农办财〔2016〕59号)有关规定申请。

(二)关于项目申报范围。已入库项目,即财务司以《农业部财务司关于反馈2018—2020年部属预算单位运行费项目及修购项目支持申报意见的通知》(农财预函〔2017〕34号)反馈支持申报意见,并已纳入2019年和2020年支出规划的项目,如无重大调整,原则上不需重新申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已入库项目,在不超过原项目审定资金规模前提下,可按新设项目重新申报,也可申请取消安排。涉及重大调整的项目和申请取消安排的项目应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单独予以说明。鉴于修缮购置项目评审涉及现场勘察,部属预算单位拟申请在2021年立项的新设项目,应于4月19日前提出申请;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申报并评审入库的项目,需延后一年再申请以后年度预算

(三)关于项目申报材料各单位除在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外,还应对已按开放式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填报《2019—2021年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表》(附件3),同时严格按照《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2号)有关规定提交其他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正式申报文件、项目申报书(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各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文档。

(四)关于2018年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已纳入2018年“二上”预算的项目,各单位应按《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时将项目细化实施方案(附件5、附件6)报财务司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与“二上”预算的有关相应项目文本和预算说明相符,并以项目申报书和中介机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编制。2018年预算“二下”批复后,报经备案的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未提交2018年项目细化实施方案的单位,财务司不受理本次新的项目申报事项,同时冻结相应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今后,为加快预算执行,各单位应于接到下一年度修缮购置项目的预算“一下”控制数后1个月内编制项目细化实施方案报备,财务司将不再另行通知

(五)关于2017年项目实施完成情况。2017年已安排实施的项目,各单位应按《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2号)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相关材料。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将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财务司备案,项目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支出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及运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情况等内容。未完成的项目,应及时向财务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说明情形、理由和顺延期限,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未报送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的单位,财务司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事项。今后,各单位应至迟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已安排实施项目的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财务司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其他有关要求请于4月19日前将《2019—2021年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随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预算处,其他材料均通过财务平台的“申报补充材料”功能以上传附件的形式报送。财务司将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各单位申报的新设项目和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已入库项目进行评审,并以此作为我部相应预算编报和安排的依据。各单位在编制相应项目“一上”预算建议时,不得突破反馈的支持申报金额和内容,并应将反馈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申报文本的组成部分。部属三院应切实履行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责任,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认真审核后报送财务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下级预算单位,不得简单转报。

四、农业运行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3号)第三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项目(简称农业运行费项目)的申报主体限定为部属预算单位(含部派出机构,不含黑龙江和广东两垦区)。部属三院所属的科学事业单位应通过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渠道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参照该办法有关规定。部机关司局不属于项目申报主体。

(二)关于项目申报范围。根据农业运行费项目管理的需要,项目申报范围包括新设项目和延续项目。新设项目,是指拟申请在2021年或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此类项目申报在财务平台的项目类别中选择“新设项目”。因农业运行费规划管理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拟于2019年和2020年立项的新设项目。延续项目,是指财务司以农财预函〔2017〕34号文件反馈支持申报意见,并已纳入2019年和2020年支出规划的项目,此类项目申报在财务平台的项目类别中选择“递延项目”。因相应设施基本功能、承担任务或资产构成发生较大变动,项目内容发生较大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拟申请资金规模增幅超过上年预算安排额度30%的延续项目,按照新设项目重新申报。各单位要自行清理本单位运行费延续项目,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所支持的设施因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主动取消项目安排。涉及重大调整或取消安排的项目应在正式申报文件的正文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新设项目的申报材料。拟申报新设项目的单位,除在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外,还应对已按开放式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填报《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新设项目申报表》(附件7),同时严格按照《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论证和详实测算,并按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其他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正式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设施配置现状明细清单、根据相应重大设施的不同形成渠道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文档等。

(四)关于延续项目的申报要求。各单位需在财务平台中填报延续项目, 2019年和2020年项目资金规模不得超过相应项目相应年度的规划数,2021年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也不得超过上年规划数。各单位除在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外,还应填报《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延续项目申报表》(附件8),同时按照《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3号)第八条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包括正式申报文件、相应项目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文档等。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应与在2018年“二上”预算中编报的项目文本保持衔接。

(五)其他有关要求。请于4月19日前将《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新设项目申报表》和《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延续项目申报表》随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预算处,其他材料均通过财务平台的“申报补充材料”功能以上传附件的形式报送,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申报并评审入库的项目,需延后一年再申请以后年度预算。财务司将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各单位申报的新设项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延续项目进行评审,对已纳入2019年支出规划的部分项目进行复核,并以此作为我部相应预算安排的依据。各单位在编制相应项目“一上”预算建议时,不得突破反馈的支持申报金额和内容,并应将反馈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申报文本的组成部分。部属三院应切实履行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责任,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认真审核后报送财务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下级预算单位,不得简单转报。

五、科学运行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农办财〔2016〕3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部门预算安排的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简称科学运行费项目),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尚未出台专门管理办法前,参照该办法执行,其项目申报主体限定为部属三院所属的科学事业单位。部机关司局不属于项目申报主体。

(二)关于项目申报范围。根据科学运行费项目管理的需要,项目申报范围包括新设项目和延续项目。新设项目,是指符合《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拟申请在2019年或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此类项目申报在财务平台的项目类别中选择“新设项目”。鉴于科学运行费项目属于部门预算横向安排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但不纳入中期支出规划管理,财务司以农财预函〔2017〕34号文件反馈支持申报意见、已评审入库的拟于2019年立项的储备项目,需通过财务平台按“新设项目”填报。延续项目,是指财务司以农财预函〔2017〕34号文件反馈支持申报意见,且2018年已纳入科学运行费预算安排的项目,此类项目申报在财务平台的项目类别中选择“递延项目”。因相应设施基本功能、承担任务或资产构成发生较大变动,项目内容发生较大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拟申请资金规模增幅超过上年预算安排额度30%的延续项目,按照新设项目重新申报。各单位要自行清理本单位运行费延续项目,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所支持的设施因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主动取消项目安排。涉及重大调整或取消安排的项目应在正式申报文件的正文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新设项目的申报要求。各单位在财务平台中填报的新设项目中,拟申请于2019年立项的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财务司以农财预函〔2017〕34号文件反馈支持申报意见、已评审入库的拟于2019年立项的储备项目金额。拟申报新设项目的单位,除在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外,还应对已按开放式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填报《农业农村部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新设项目申报表》(附件9),同时严格按照《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论证和详实测算,并按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其他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正式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设施配置现状明细清单、根据相应重大设施的不同形成渠道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文档等。

(四)关于延续项目的申报要求。各单位需在财务平台中填报延续项目,拟申请于2019年延续实施的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财务司以农财预函〔2017〕34号文件反馈支持申报意见、且2018年已纳入科学运行费预算安排的金额。各单位除在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外,还应填报《农业农村部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延续项目申报表》(附件10),同时按照《农业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包括正式申报文件、相应项目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文档等。财务平台中填报统一格式的项目文本应与在2018年“二上”预算中编报的项目文本保持衔接。

(五)其他有关要求请于4月19日前将《农业农村部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新设项目申报表》和《农业农村部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延续项目申报表》随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预算处,其他材料均通过财务平台的“申报补充材料”功能以上传附件的形式报送。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申报并评审入库的项目,需延后一年再申请以后年度预算。财务司将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各单位申报的拟于2019年立项的新设项目进行评审或复核,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延续项目进行评审,并以此作为我部相应预算安排的依据。各单位在编制相应项目“一上”预算建议时,不得突破财务司反馈的支持申报金额和内容,并应将反馈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申报文本的组成部分。部属三院应切实履行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责任,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认真审核后报送财务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下级预算单位,不得简单转报。

各单位可通过财务平台下载本《补充通知》电子版及相关附件。


附件:1. 信息平台运维经费情况表

2. 信息平台运维项目申报材料模板

3. 2019—2021年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表

4.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

5. 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房屋修缮类项目实施方案

6. 农业农村部所属预算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实施方案

7. 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新设项目申报表

8. 农业农村部重大专用设施运行费延续项目申报表

9. 农业农村部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新设项目申报表

10. 农业农村部科研设施专项运行维护费延续项目申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代章)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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