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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应使用未使用公务卡审批管理办法

日期:2015-06-29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根据《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水科院相关要求,各单位在公务卡执行过程中要“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现结合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应使用未使用公务卡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凡纳入我所公务卡改革实施范围的资金支付,都应严格执行我所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目前我所零余额账户所有资金都在公务卡实施范围内。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根据规定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为: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按第三条规定进行审批。

  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一)填写《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对方能出具证明的,审批表由财条处签署意见;对方不能出具证明的,审批表由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财条处签署意见。

  (二)经办人员到财务处报销时,需登记《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记录表》。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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