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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5-06-29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下称我所)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科院有关要求和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考核与执行挂钩、立项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项目立项、当年预算调整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 所长是我所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总负责人负责。财务条件处负责非营利改革启动费、基本支出、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科研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进度管理。

  第四条 财务条件处是我所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所预算执行进度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负责与各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协调,为他们提供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督促各项目完成预算执行进度指标。

  第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与财务条件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二章 预算支出月度计划制度

  第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月13日前,依据本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支出月度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报财务条件处,财务条件处汇总后于1月15日报院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 月度计划应以序时进度为基础,结合本项目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对特定月度不能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应就其特殊情况和理由做出专门说明。

  第八条 月度计划应全面反映项目资金规模及其支出,其编报范围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国库零余额账户返还额度)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九条 财务条件处审核各项目报送的月度计划时,对于未能满足序时进度要求的予以重点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商榷调整,确保汇总的单位预算支出月度计划满足序时进度要求。财务条件处将审核调整结果要反馈给各项目,各项目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 各项目收到财务司追加下达的预算(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财务条件处补报相应的月度计划,财条处负责将补报的月度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向院财务处上报。

  第三章 实际执行进度月报及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实行月报制度。财务条件处应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以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月)进度报告》(简称“月度报告”)的方式,向部财务司报送本单位截至上月底的实际执行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财务条件处对各项目月度执行进度汇总后,在所网站予以通报,并向有关所领导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执行进度提示制度。3月、6月、9月和12月份的月度执行进度不能达到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的,由财务条件处出具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示单,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快预算执行。各项目负责人接到提示单后,要向财务条件处反馈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理由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实行约谈制度。各项目6月、9月和12月的月度执行进度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由分管所领导约谈相应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年度考核挂钩制度。项目执行不好、受到上级批评、对研究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项目立项挂钩制度。对于可由本所确定立项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科研项目,对预算执行缓慢且无正当充分理由又不采取有力措施的项目负责人,在下一轮项目立项时不予考虑。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本年度预算调整挂钩的制度。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本所可控的科研经费范围内,截至本年度6月底,月度执行进度不足30%,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执行进度不足50%,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由科研处会同财务条件处按程序调减相应项目预算。

  第四章 净结余资金统筹调剂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成的结余,除按规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尾款外,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

  第十九条 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中,按规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尾款,应在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理。未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原则上应予核定为净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净结余资金经部财务司核定并反馈后,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净结余资金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司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统筹用于本年度或下年度重点项目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年中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遭遇直接制约特定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特定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要上报院和部财务司,由财务司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预算编制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充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等原因,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所财务条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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