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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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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16 13:56 作者: 来源:办公室 字体大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事项,具体包括预算金额调整和预算科目调整两方面内容。科研项目(课题)有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遵照其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预算调整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预算调整事项,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批: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

2.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3.项目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4.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

第四条下列预算调整事项,由本所审批:

1.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调整;

2.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各科目预算调整。

第五条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条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按一类管理。

第七条本所权限内预算调整的规定:

项目组根据课题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预算调整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按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

预算调整申请要对截止到预算调整申请日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原因及调整额度进行详细阐述。

项目预算调整的原因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调整的科目及预算金额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第八条预算调整的具体内容和审批权限规定:

1.直接费用中同一分类内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备案。

2.直接费用中两项分类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其中调整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还需经分管科研所领导审批。

第三章预算调整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预算调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所科研处、财务处、履行监督审计的责任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黑水财条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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