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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16 14:34 作者: 来源:办公室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加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结合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导师管理

第一条导师遴选。研究生导师遴选一般由人事处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参加。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也可自行参加其他高校导师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学术、科研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双重责任。导师应定期对研究生科研计划及记录进行检查、指导,建立督查制度;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沟通思想,建立交流制度;定期与联合培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研究生辅导员联系,建立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导师在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三)指导并组织实施研究生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必备培养环节,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上报备案工作。导师须及时对经中期考核筛选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

(四)积极培养优秀研究生,在国家研究生就业工作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推荐研究生就业。

(五)导师应督促研究生按规定办理离所手续,并对因研究生擅自离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六)研究生在所学习期间,研究生导师应为其购买人身保险。

第三条协助其他学校导师指导研究生并接收研究生来所研修的科研人员,须提前向人事处提交招生计划,经批准后,持校方出具的聘用第二导师资格函件到人事处备案,第二导师参照导师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不在我所,但由我所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所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导师批准擅自离所的,作为旷课处理。研究生出现旷课行为,导师应及时报人事处备案。研究生一个月内连续旷课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课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我所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研究生报到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身份证到人事处报到,并填写附表《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自报到之日起,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安排宿舍:1.非哈高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2.我所导师为研究生第一导师或有聘书的第二导师。

第七条研究生入所后应服从导师管理,自觉遵守本所安全管理、宿舍管理、实验室管理等规章制度,遇到困难、问题及时与导师、研究生管理部门沟通解决。

第八条研究生应认真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实践,完成研究论文,按期完成学业。因故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6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人事处以及学籍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毕业,但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期间的有关费用由研究生承担。

第九条研究生为中共党员的应参加导师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研究生毕业时,一般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前,办理好各项离所手续,清还借用的物品、仪器、设备等。未按规定办理离所手续者,需对所造成的相关损失负责。

第十一条为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在人事处指导下成立研究生会,经研究生民主推选,择优选聘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组宣部部长、学习部部长、生活部部长各1人,筹划、组织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等相关活动,配合所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反我所规定、学位论文造假、超出培养年限等问题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由我所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研究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我所学习期间形成的一切成果(含原始资料、图片、论文、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均属联合培养单位和我所共有,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我所学习期间所完成的研究论文,须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投稿发表。论文发表后,研究生应将论文单行本交导师存档。单位排序、导师排名等论文署名问题按相关规定执行。获得优秀毕业论文的,按《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科研岗位人员绩效量化考核办法》(黑水研研字[2020]55号)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所学习期间和毕业离所后,都有义务遵守我所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我所有关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信息。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条导师津贴。导师指导在所研修研究生期间享受导师津贴。博士生导师津贴基数为300元/月,硕士生导师津贴基数为200元/月。导师根据指导研究生情况申报导师津贴,每增加指导1名博士研究生,月增加津贴100元,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月;每增加指导1名硕士研究生月增加津贴50元,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月。导师津贴发放以实际招生导师为准。所需资金由导师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解决。

第十七条研究生津贴。自研究生入所学习至毕业期间,导师应根据研究生研修情况为其发放研究生津贴,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500元/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本所实际,经征求导师意见,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研究生津贴标准做不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违反本所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减发或取消研究生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与上海水产大学等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水人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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